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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guī)則(修訂)
發(fā)布人:2020045偲丞  發(fā)布時間:2024-10-24   瀏覽次數(shù):1455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guī)則(修訂)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完善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guī)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院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guī)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院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院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yǎng)、學科建設、校園建設等學院內涵發(fā)展的重要工作規(guī)劃,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guī)章制度、重要工作計劃等。

2.學院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方案,學術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方案。

3.學院人才工作規(guī)劃、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計劃,涉及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人才成長環(huán)境優(yōu)化等重要事項。

4.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未列入學院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和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5.學院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6.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院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7.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學院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和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9.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10.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院長認為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2.黨委會認為需要先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加強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執(zhí)行學院黨委會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具體規(guī)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安排。

4.學院人才引進、培養(yǎng)、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項。

5.學院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晉升、管理等重要事項。

6.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執(zhí)行,大額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的執(zhí)行,大額度資金調動、使用和運作的具體安排,以及財務管理與監(jiān)督審計的重要事項。

7.學院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8.學院重大建設、合作、采購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9.學院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重點審計項目執(zhí)行等年度審計事項。

10.學院學科設置、建設與評估,專業(yè)設置與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與建設等重要事項。

11.人才培養(yǎng)方案制定與修訂,課程體系建設和調整,教材編審,年度招生就業(yè)和學生畢業(yè)等重要事項。

12.科研項目設立,科研經(jīng)費管理,科研成果申報、獎勵與轉化等重要事項。

13.學院服務國家和地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事項。

14.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事項。

15.實施思想品德教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和教師、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措施。

16.學院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17.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學生學籍管理、獎勵及違規(guī)處理等重要事項。

18.學院安全穩(wěn)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項。

19.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20.其他事關學院事業(yè)發(fā)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項。

21.按規(guī)定需要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4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jīng)院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院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分管行政工作的領導。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學院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院長請假。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由院長提出,也可以由學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院長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院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條 院長辦公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guī)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jīng)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至黨政辦公室,黨政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三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院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匯報。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院長應當最后表態(tài)。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院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院長與分管院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院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審議議題時應當通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四、議定事項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院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院長或院長辦公會議匯報。明確由相關單位負責的,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

學院建立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效能辦、秘書科列席會議,并根據(jù)會議精神撰寫會議紀要,跟蹤督辦院長辦公會議決議情況, 相關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落實情況。對決議的辦理情況,黨政辦公室和效能辦將在下次院長辦公會議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問責追責;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照第九條規(guī)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二十一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院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fā)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fā)會議紀要,分送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二條會議記錄人員應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會議內容,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做好會議記錄整理。及時撰寫、印發(fā)會議紀要。做好決議事項的督辦、催辦,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第二十 本規(guī)則由黨政辦公會議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黨政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guī)則》同時廢止。